12/22/2011
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9号
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
公 告
2011年 第9号
为保障加工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,规范加工贸易监管货物内销业务操作,防控执法风险、廉政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发生,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内容调整如下:
保税加工货物内销“集中申报”模式限于办理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的实际内销业务,不适用于边角料、残次品的内销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
主题词:海关 加工贸易 内销 公告
抄送:苏州海关,苏州工业园区海关,张家港海关,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,常熟海关,昆山海关,太仓海关,吴江海关。
本关:关领导(王),办公室,法规处,加工贸易监管处,存档(2)
南京海关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出
校对:郭纲 录入员:王凝(共印11份)